(2012年高考(广东理))设数列
的前
项和为
,满足
,![]()
,且
、
、
成等差数列.
(Ⅰ)求
的值;
(Ⅱ)求数列
的通项公式;
(Ⅲ)证明:对一切正整数
,有
.
解析:(Ⅰ)由
,解得
.
(Ⅱ)由
可得
(
),两式相减,可得
,即
,即
,所以数列
(
)是一个以
为首项,3为公比的等比数列.由
可得,
,所以
,即
(
),当
时,
,也满足该式子,所以数列
的通项公式是
.
(Ⅲ)因为
,所以
,所以
,于是
.
点评:上述证法实质上是证明了一个加强命题
,该加强命题的思考过程如下.
考虑构造一个公比为
的等比数列
,其前
项和为
,希望能得到
,考虑到
,所以令
即可.由
的通项公式的形式可大胆尝试令
,则
,于是
,此时只需证明
就可以了.
当然,
的选取并不唯一,也可令
,此时
,
,与选取
不同的地方在于,当
时,
,当
时,
,所以此时我们不能从第一项就开始放缩,应该保留前几项,之后的再放缩,下面给出其证法.
当
时,
;当
时,
;当
时,
.
当
时,
,所以
.
综上所述,命题获证.
下面再给出
的两个证法.
法1:(数学归纳法)
①当
时,左边
,右边
,命题成立.
②假设当
(
,![]()
)时成立,即
成立.为了证明当
时命题也成立,我们首先证明不等式:
(
,![]()
).
要证
,只需证
,只需证
,只需证
,只需证
,该式子明显成立,所以
.
于是当
时,
,所以命题在
时也成立.
综合①②,由数学归纳法可得,对一切正整数
,有
.
备注:不少人认为当不等式的一边是常数的时候是不能用数学归纳法的,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
法2:(裂项相消法)(南海中学钱耀周提供)
当
时,
显然成立.当
时,
显然成立.
当
时,![]()
,又因为
,所以
(
),所以
(
),所以
.
综上所述,命题获证.
湖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 |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 电信诈骗举报专区 | 涉历史虚无主义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 涉企侵权举报专区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7-86699610 举报邮箱:583773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