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古罗马的法制 1.罗马法形成及分类 1).定义: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前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2).分类 ①从形式上分:成文法和习惯法 (罗马共和国早期.罗马只有习惯法) a.习惯法 特点: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局限:为保护贵族特权提供可方便. b.成文法 背景:平民和贵族斗争. 诞生的标志: 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特权.保护了平民利益. ②从整体结构上分: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公民法: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 万民法: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背景:罗马对外扩张.版图扩展 目的:解决民族矛盾与经济问题) 3).罗马法体系完成-- 背景:①公元前27年.屋大维建立罗马帝国. ②为巩固统治.帝国对各行省上层人士大量授予公民权. ③3世纪初.罗马帝国境内自由民之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开始消失. 制定: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设立专门委员会 影响:它是罗马法的结晶.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2.罗马法的内容: ①主要调整财产关系.规定奴隶制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②保护除奴隶以外自由民的权利.提倡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保护他们的多种权利.③制约或消除父家长权.夫权等. 3.罗马法作用:(1)维护罗马帝国的统治.为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稳定了社会秩序,维护了奴隶制度.保证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巩固了帝国的社会基础,顺应了经济的发展变化.对公民的平等权利予以理论上的承认及私有财产的保护.进一步稳固了帝国的政治和经济基础. (2)是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古代法律体系.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对近代欧美资产阶级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局限性:宣扬君权神授.皇帝的赦令具有法律效应.保护奴隶制度.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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