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1871年春颁布. 内容:(1)规定德国为联邦制的君主国家.中央帝国政府控制各邦的军事.外交.海关立法.民法.刑法等大权.各邦只保留教育.卫生.地方行政权力.也保留了邦的君主政府和议会. (2)皇帝拥有宣战.缔约.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的权力.有权统率全国军队.帝国宰相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 (3)帝国设立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两院制的议会作为立法机构:联邦议会是帝国最高权力机构.帝国议会名义上是立法机构.但所立法案须经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有效. 评价:局限性--君主制度被保留下来.帝国中的全部军政要职被容克地主包揽.普鲁士的军国主义传统得以延续.这都阻碍了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彻底完成.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德意志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 . 进步性--国家的统一.使德国前进了一大步.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帝制国家建立起来.此后.德国的资本主义工业迅速发展.到19世纪末.德国已跻身于世界强国之列.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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