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010年3月14日电.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选举法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也就是说.“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由“可以 变为“应当 .这一细小的改动.是选民( )的一大进步. A.监督权 B.知情权 C.选举权 D.表达权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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